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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的性质是行业准入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日本怡春院十次与技能的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公卫执业医师资格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分日本怡春院技能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日本怡春院技能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区设有日本怡春院技能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基地,根据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内容设置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日本怡春院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基地的考站进行测试。
医师资格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医学综合笔试于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公卫执业医师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时间为2天,分4个单元。
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五种题型,公卫执业医师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总题量约为600题。
一、日本怡春院技能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大纲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日本怡春院技能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重点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日本怡春院十次和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公共卫生及其相关临床医学问题的能力。
二、综合笔试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大纲
医学综合笔试大纲分为基础综合、临床综合和专业综合三部分。
基础综合:考核的内容是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工作中必须掌握的基础医学、法律法规、伦理、心理和人文学科的基础理论、概念、原则等。
临床综合:要求公共卫生执业医师掌握与公共卫生密切相关的临床日本怡春院十次,着重加强了常见病、多发病及传染病临床日本怡春院十次和技能的考核要求。考核的内容以系统、疾病的分类来划分。
专业综合:考核的内容是考生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日本怡春院十次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根据当前我国公共卫生发展的现实要求,新大纲中增加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考察,增加了学校/青少年卫生的考核内容。
本大纲自2013年开始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报考医师资格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请参阅《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医师资格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自2014年3月18日公布施行,依据此规定“学历审核”内容如下: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日本怡春院,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日本怡春院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
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公共卫生日本怡春院的,以本科学历报考公卫类别医师资格。
2.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公卫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公共卫生日本怡春院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公卫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的学历依据。
2.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3.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特别说明:
1.报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用期截止日期及试用期证明有效期。
(1)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2)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3)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2.关于医师资格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报名有效身份证件的详细说明:
(1)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附: 《医师资格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医师资格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
《医师资格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
公卫执业医师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报名时间如下:
(1)网上报名时间:每年的2月底或是3月初开始报名,具体时间请看国家医学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网上报名入口
(2)现场报名时间:网上报名结束后开始,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一、网上报名
步骤1、考生在国家医学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中心网站(www.nmec.org.cn)上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2、考生可以在4月中旬前,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国家医学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中心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
步骤3、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医师资格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二、现场报名
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等),交费,拍照(或导入数码照片),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
医师资格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分日本怡春院技能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公卫执业医师日本怡春院技能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时间一般在6-7月份,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时间一般在9-10月份。
公卫执业医师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时间:
一、公卫执业医师日本怡春院技能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时间为7月1日-7月15日。
二、公卫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具体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时间请看国家医学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网上报名入口
日 期 | 时 间 | 公卫执业医师 |
9月1x日(星期六) | 上午9:00—11:30 | 第一单元 |
下午14:00—16:30 | 第二单元 | |
9月1x日(星期日) | 上午9:00—11:30 | 第三单元 |
下午14:00—16:30 | 第四单元 |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日本怡春院技能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重点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日本怡春院十次和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公共卫生及其相关临床医学问题的能力。
一、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机构或组织
(一)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承担医师资格日本怡春院技能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的机构或组织,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1.日本怡春院技能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机构或组织,应根据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内容设置若干考站,具备日本怡春院技能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条件,便于管理;
2.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机构或组织应设候考室,并必须明示考生须知、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流程图和考站分布图等;
3.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机构或组织须设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和传递考生评分册,保证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秩序和纪律。
(二)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机构或组织器材配置
1.公共卫生类:
(1)一般器械:听诊器、血压计、手套、叩诊锤、手电筒、皮尺、棉签、隔离衣;
(2)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体检、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操作需要;
(3)多媒体计算机;
(4)公共卫生专用配备器材:
1)余氯比色计;
2)微小气候测定仪;
3)噪声测定仪;
4)紫外线强度测定仪;
5)一氧化碳测定仪;
6)二氧化碳测定仪;
7)显微镜;
8)照度计;
9)喷雾消毒器;
10)X射线测定仪;
11)以上仪器使用时所需条件和配套器材:如光源、噪声源、电源、接线板等;
12)消毒剂配制有关试剂和器材;
13)三角板、圆规、铅笔、橡皮、半对数纸、坐标纸、草稿纸。
二、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实施
(一)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实施的基本要求
1.日本怡春院技能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日本怡春院技能的测试。考点根据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机构或组织的设置规模,合理安排考生的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时间;
2.考点在准考证上注明考生应携带的物品(如身份证明(军官证、护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证”应考,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机构或组织要严格把关,考前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并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日本怡春院材料进行审核;
4.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机构或组织进行测试;
5.医师资格日本怡春院技能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总分值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6.医师资格日本怡春院技能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过程中,不得对人体进行创伤性操作;
7.在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时,要男女考生分开,并至少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担任医师资格日本怡春院技能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的考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同一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机构或组织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医院)。
公卫执业医格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医学综合笔试测试基础综合、临床综合和专业综合三部分。
公卫执业医师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医学综合笔试内容、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形式以卫生部医师资格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大纲》为依据。医学综合笔试公卫执业医师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科目见表。
科目类别 | 考核内容 |
基础综合 | 生物化学、生理学、医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药理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 |
临床综合 | 症状与体征、疾病 |
专业综合 | 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卫生毒理学、环境卫生学、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妇女保健学、儿童保健学、 学校/青少年卫生学、社会医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目前,公卫执业医师资格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纸笔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形式。传统问答式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评分方法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考查范围有限,选择题摒除了这些缺陷,是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公平、公正、标准化的重要体现。医师资格综合笔试采用A型(最佳选择题)和B 型题(配伍题),共有A1、A2、B1、A3、A4共5种题型。
A1 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每道试题由1个题干和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题干以叙述式单句出现,备选答案中只有1 个是最佳选择,称为正确答案,其余4 个均为干扰答案。干扰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确,或是部分正确。
A2 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由1 个简要病历作为题干、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备选答案中只有1 个是最佳选择。
B1 型题(标准配伍题):试题开始是5 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后提出至少2道试题,要求应试者为每一道试题选择一个与其关系密切的答案。在一组试题中,每个备选答案可以选用一次,也可以选用数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选用。
A3 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开始叙述一个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2个~3个相关问题,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但测试要点不同,且问题之间相互独立。
A4 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开始叙述一个以单一病人或家庭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3个~6个相关问题。当病情逐渐展开时,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时陈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设信息,这些信息与病例中叙述的具体病人并不一定有联系。提供信息的顺序对回答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又与随后的改变有关。回答这样的试题一定要以试题提供的信息为基础。
例:
A1 型题
答题说明:每一道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题下面有A、B、C、D、E 5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1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1.评价一项疾病筛检试验测量值和实际值符合的程度称为:
A. 可靠性
B. 真实性
C. 灵敏度
D. 特异度
E. 阳性预测值
答案:B
A2 型题
答题说明
每一道考题是以一个小案例出现的,其下面都 有A、B、C、D、E 5 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1 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2.在某化工厂的一次事故中,有多名作业工人出现恶心、呕吐、震颤等症状,体检发现皮肤黏膜呈樱桃红色,呼出的气体有苦杏仁味。这一职业中毒最可能是:
A. 一氧化碳中毒
B. 硫化氢中毒
C. 苯胺中毒
D. 砷化氢中毒
E. 氰化物中毒
B1 型题
答题说明:以下提供若干组考题,每组考题共用考题前列 出的A、B、C、D、E 5 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1 个与问题关系最密切的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 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某个备选答案可能被选择一次、多次或不被选择。(3 题~4 题共用题干)
A. 臭氧层破坏
B. 形成酸雨
C. 产生温室效应
D. 产生光化学烟雾
E. 使大气混浊度增加,造成到达地面的太阳辐射大为减少
3. 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碳对环境的主要影响:
答案:C
4.大气污染物碳氢化合物与氮氧化物对环境的主要影响:
答案:D
A3/A4型题
答题说明:以下提供若干个案例,每个案例下设若干道题。请根据试题所提供的信息,在每一道考题下面的A、B、C、D、E 5个备选答案中选择1 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5 题~7 题共用题干) 在一项关于膀胱癌与吸烟关系的前瞻性队列研究中,发现男性吸烟者膀胱癌发病率为48.0/10 万,不吸烟者为24.4/l0万。
5.膀胱癌与吸烟关系的其相对危险度为:
A. 48.0/10
B. 0.5
C. 24.0/10万
D. 2.0
E. 无法计算
答案:D
6.膀胱癌与吸烟关系的其归因危险度为:
A. 48.0/10万
B. 0.5
C. 24.0/10万
D. 2.0
E. 无法计算
答案:C
7.膀胱癌与吸烟关系的其人群归因危险度百分比为:
A. 48.0/10万
B. 0.5
C. 24.0/10万
D. 2.0
E. 无法计算
答案:E
公卫执业医师资格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分数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日本怡春院十次免费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